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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港开发区内优惠政策

国家级开发区优惠政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在临港开发区范围内,企业可享受以下国家级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1、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0年(含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从事能源、交通、大规模集成电路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5 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保税港优惠政策

  洋山保税港区是中国第一个保税港区,集目前国内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三方面的政策优势于一体,定位五大功能,即:国际中转、国际配送、国际采购、国际转口贸易、出口加工区等功能。港区内企业除可以享受国家级开发区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的独特优惠政策主要有:

  1、区内进出口货物不受许可证的限制;
  2、境外货物入港区保税;
  3、区内企业自用设备、基础建设物资设备免税;
  4、区内加工企业生产的进入国内销售的产品,按照产品所含境外料件的比例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5、国内货物入港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
  6、区内航运物流企业可以开展集装箱拆拼箱等增值服务;
  7、保税货物在区内仓储不受时间限制;
  8、港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9、区内贸易型企业可拥有对外进出口贸易经营权;
  10、内企业可分别开立经营项目外汇帐户和资本项目外汇正乎,货物由区内运往或者销往境外,区内机构不需办理出口外汇和销售手续;区内机构向境外支付进口货款,不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的税收政策

(1)进口设备免税政策
  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3)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
  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服务业税收政策

  (1)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型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内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将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内资企业或经营单位,第一年免征所得是,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也、对瓦贸易也、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内资企业或经营单位,可免征所得税一年。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1)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资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或软件产品,按 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3)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虽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其配套件、备件,不须出具确认书。不占用计进总额,除国务院国发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自用生产设备,海关品项目审批部门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和项目确认书》,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资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于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其他减、免、退税政策

(1)再投资退税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营投资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交企业所得税款的40%;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交纳的企业所 得税款。

(2)减、免所得税政策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下列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1)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3)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4)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百分之十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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