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芬友好协会是中国辽宁,主要是沈阳市与芬兰间企业家的群众组织,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各行业间企业家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协会的宗旨是:把沈阳市和芬兰的企业及企业家以会员的形式通过信息整合在一起,达到信息资源共享,彼此双方共赢。使我们国家在加入WTO以后,让辽宁省沈阳市的企业,能通过金兰和大家的努力共同搭建的这一信息平台,与芬兰的企业准确地、有效地、快速地联系起来。与北欧四国有意与我们合作的企业,通过彼此双方的了解,互通信息、相互考察、商谈使我们的企业与世界接轨。 第三条 协会的工作任务是: 1.开展培训、研讨、交流等活动,帮助企业家提高综合素质,宣传推广优秀企业及企业家。 2.加强企业家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校的联系,为企业家提供法律、信息、技术、医疗保健等服务。 3.组织企业家去芬兰及北欧进行商务考察,定期举办研讨会、商务洽谈、招商引资说明会。 4.通过中芬金兰商务网网站,向企业家提供广泛的信息资源,促进企业家间的信息交流、合资合作。 5.反映企业家的意愿,维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中芬友好协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五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具备以下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经秘书处审查批准后,将正式成为会员,作为个人会员 1. 在中国企业改革和发展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企业家; 2. 中国政府公务员(处级以上干部); 3. 学历在大专以上,企业注册资金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中国企业家; 4. 在企业管理与经营方面取得一定成就的芬兰企业家; 5. 留学芬兰八年以上,在各行业有一定成就的留学生,并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的某一领域的专家。 第六条 凡承认本协会章程的有关行业的协会,均可申请入会。 第七条 中芬友好协会统一印制会员证书,向会员颁发。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协会的有关活动。 2.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对协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4.享受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5.有入会和退会的自由。 第九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2.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3.维护协会的社会声誉。 4. 会员应积极参与各项活动。 5. 会员应大力宣传中芬金兰商务网,并不断提出好的建议。 6. 主动搜集芬兰对中国有投资意向的信息。 7.向协会交纳会费。 8. 会员可以推荐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入会。 第三章 组 织 机 构 第十条 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一般每两年举行一次。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2.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有关重大问题。 3.修改章程。 4.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选举理事会理事。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协会工作。理事会每界任期为两年。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议。理事会的职权是: 1.筹备组织会员大会。 2.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确定的决议。 3.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4.选举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任期一般不超过一届。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可有不超过三分之一的副会长连任,但均不超过二届。会长主持全面工作,并由理事会推举一名常务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每年举行两次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协会有关重大事情和人事调动。秘书长实行聘任,由秘书长提名,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十三条 理事、副会长必须切实履行其职责。理事、副会长在担任本职务期间违法违纪行为的,要撤销其职务;不按时缴纳会费的,劝其辞去担任的职务,经常不参加协会活动的,副会长连续两次不参加会长办公会议又事先未经会长批准的,免去其担任的职务。对理事、副会长不履行职责的处理,由协会秘书处提出意见,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生效。 第十四条 协会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支持处理秘书处日常事务。秘书处主要职责是: 1.执行理事会议。 2.实施工作计划。 3.与会员进行联系,为会员提供具体的服务。 4.依照协会章程发展会员。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五条 中芬友好协会经费来源主要有: 1.会员交纳会费(每年1000元)。 2.企业、社会团体赞助和个人捐款。 3.其他正当方式筹款。 第十六条 经费主要支出: 1.召开会员大会、表彰会、理事会。 2.协会秘书处日常办公费用。 3.组织培训、学习和对内对外交流、互访等联谊活动费用。 第十七条 协会的经费预算和使用情况,由理事会提出草案,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中芬友好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出草案,经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十九条 中芬友好协会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芬友好协会秘书处。